捐赠不动产服务社会公众是否要视同销售?
- 作者:admin
- 发表时间:2022-11-17 05: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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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公司是福州市的商业企业,想要对外采购一批亭子无偿捐赠给公园、步道等公共场所服务社会公众,这种情况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不需要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福州的客户无偿转让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则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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