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滥用“暂估入账”,被罚款4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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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22-11-21 08: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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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滥用“暂估入账”,被罚款447万元!
最近,广东有企业因“暂估入账”被处罚四百多万!
(1)该单位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工程结算成本-暂估”明细账记载2017年度列支成本8771437.50元、2018年度列支成本27019226.96元,摘要内容为暂估材料、暂估成本,相关成本记账凭证中没有附任何原始单据。
(2)暂估成本主要是个人承包和个人供货项目,在未取得发票情况下该单位以借款的方式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账务核算为暂估应付账款,而且该企业大部分暂估成本已经在次年5月冲销了。但该单位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单据材料,也未能提供冲销暂估成本的账证资料。
2、造成后果
多列的程结算暂估成本合计35790664.46元,该单位已全部结转本期损益,没有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造成2017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2192859.38元、2018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 6754806.74元,合计8947666.12元。
3、处罚结果
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8947666.12元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对少交的企业所得税处以50%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4473833.06元。
这公司胆儿也太肥了,不仅两年暂估了3500多万的成本而且还明目张胆的在税前扣除了!
那企业暂估入账怎么做才对呢?没有发票也可以入账吗?“暂估”又是什么意思呢?
02暂估入账怎么做?
“暂估入账”其实是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的一种体现。经营中经常会有业务已经发生了,但“票”还没到的情况,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为了反映企业真实的业务情况,就需要“暂估入账”了。
最常见的三类“暂估入账”的情形及相关的会计处理:
一、 存货暂估入库
存货暂估入库是“暂估”中最常见的一种。
企业正常经营的日常采购中,经常会遇到“货已到,票未到”的情形,为了保证存货账实相符,需要先按结算单据或合同约定的价格对存货做“暂估入账”处理,等收到发票时再按发票价格入账。
二、 固定资产暂估入账
实务中也常常会遇到在建工程已经投入使用但竣工决算还没有办理的情况。
针对这种情况下《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1、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
2、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三、 未取得发票成本费用的暂估
1、暂估成本费用的账务处理
对于已真实发生的业务,如房租水电费等当期未取得发票的,可以通过预提的方式暂估入账。
2、“滥用”暂估
一提到“暂估费用”,有些小伙伴就头疼了:老板就让我们用这个“调整”报表呢!旁边的小伙伴问了,怎么调?要想降低利润少交税,途径无非两种:
(1)降低收入;
(2)提高成本费用。
收入需要通过开票系统开具发票,因此,与隐瞒收入相比提高成本费用就显得相对简单易操作。
于是就有了文章开头的公司使用那种“滥用暂估”的操作!
这种做法风险很大,如果你业务是真实的还好,但如果是凭空虚增成本是属于违法行为的。而且构成犯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旦企业被查财务也不能免责,作为财务人员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
03暂估入账税务要怎么处理?
很多时候在会计上做了暂估入账,但由于没有发票税务不认可,就会产生税会差异,这种情况下暂估入账在税务上应该如何处理呢?
可以参考以下几个问题帮您弄懂暂估入账
问题一:暂估入账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
财会〔2016〕2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故其购进货物相关的进项税额应当计入货物的成本价。
所以,小规模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中应当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问题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税总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 已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扣除,未实际发生的不得扣除;
(2) 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扣除;
(3)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发票。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环节,暂估入账成本费用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那么,如果能合理利用这一点,可以避免后期多缴纳税款的情况发生。
问题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么?
1、已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发票的,可以在发生的当年税前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能取得发票的,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
2、未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
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3、纳税申报表填列
问题四:取得以前年度暂估成本费用的发票,该如何处理?
税总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从上述文件中可以得出结论:
(1)取得以前年度暂估成本费用的发票,可以追溯到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期不得超过5年;
(2)如追补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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