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亏损严重,欠股东债务,是否还需要企业所
- 作者:admin
- 发表时间:2022-11-22 07:37:17
- 浏览量:139
公司亏损严重,资不抵债,进入清算期,公司仍欠股东债务,是否还需要计收入,交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在线预约:点击即可人工预约服务>>>
上一篇:企业滥用“暂估入账”···
下一篇:个人养老金个人缴费在···